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7民初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安钉与王治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钉,王治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2714号原告:安钉,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被告:王治明,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现住贵阳市云岩区,原告安钉与被告王治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安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钉承担。审 判 员  汪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贤莉书 记 员  肖宏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