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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7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万安县潞田镇某某页岩砖厂、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安县潞田镇某某页岩砖厂,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378号申请人万安县潞田镇某某页岩砖厂,住所地:万安县潞田镇银塘村*组。负责人温某某。被执行人肖某某,住遂川县。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7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万安县潞田镇某某页岩砖厂申请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7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人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院将对原生效法律文书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