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6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林立峰与吴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立峰,吴先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6民初458号原告林立峰,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被告吴先斌,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广东省平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立峰诉被告吴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立峰经传票传唤在2017年10月9日开庭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林立峰负担。审 判 长 迟宝良人民陪审员 姚良标人民陪审员 姚婷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