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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6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林立峰与吴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立峰,吴先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6民初458号原告林立峰,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被告吴先斌,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广东省平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立峰诉被告吴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立峰经传票传唤在2017年10月9日开庭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林立峰负担。审 判 长  迟宝良人民陪审员  姚良标人民陪审员  姚婷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