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1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石朝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朝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31刑初22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朝奎,曾用名石朝海,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贵州省黎平县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3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1日黎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黎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黎检公诉刑诉〔2017〕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朝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敬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朝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1日12时50分左右,被告人石朝奎驾驶车牌号为贵H×××××的蓝色轻型仓栅式货车,由贵州省黎平县龙额镇岑母村往龙额镇方向行驶,车子行至岑母大弯道路段时,为避让凯里市向阳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一条横跨在道路上的光缆线,不按规定会车,导致驾驶的车辆与对向陆某3驾驶的贵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陆某3死亡,乘车人陆某1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黎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石朝奎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凯里市向阳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陆某3、陆某1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石朝奎在现场参与救治伤员,等待交警部门来处理事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家属,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朝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检查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及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疾病证明、死亡证明、谅解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广电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合同、营业执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姚某1、姚某2、陆某2、谢某的证言;被害人陆某1的陈述;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朝奎违反国家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驾驶机动车因不按规定会车导致与对向车发生碰撞,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朝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朝奎案发后在现场参与救治伤员,等待交警部门来处理事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朝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光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粟 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