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9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六盘水市红果开发区泓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沙美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水市红果开发区泓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沙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956号申请人六盘水市红果开发区泓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鑫源小区,注册号520223000067167,组织机构代码证59075971-0。法定代表人,李军,六盘水市红果开发区泓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克云,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711307869。被执行人沙美玲,女,1991年3月13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县。六盘水市红果开发区泓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沙美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5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沙美玲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六盘水市红果开发区泓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沙美玲支付申请人六盘水市红果开发区泓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042元、案件受理费294元,并承担执行费351元,以上款项合计3068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沙美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调查被执行人沙美玲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材料在案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5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喜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祥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