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48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跃兴百货店与佛山市品道尚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跃兴百货店,佛山市品道尚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4876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跃兴百货店,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新环山路**号首层之一。经营者:林跃津。被执行人:佛山市品道尚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新居委会体育路98号之七号首二层。法定代表人:范杰。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跃兴百货店与被告佛山市品道尚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0606民初20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佛山市品道尚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自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止尚欠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跃兴百货店货款3024.4元,被告佛山市品道尚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分6个月支付完毕,自2017年4月份起至2017年8月份期间每月20日前支付500元,2017年9月20日前支付余下的524.4元;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佛山市品道尚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并于2017年9月20日前连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最后一笔货款一并支付给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跃兴百货店;三、被告按期足额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后,双方因本案买卖合同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即终结;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以本调解协议确定的欠款余额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从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计收逾期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因债务人佛山市品道尚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跃兴百货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全国范围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公安部车辆管理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查明,本院(2017)粤0606执4874号案于诉讼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厨房炉具等设备(详见查封财产清单),该案拟处理上述设备时,发现被执行人已关门停业,本院查封的上述设备已被转移,去向不明,致使案件无法执行。因被执行人自行转移了本院查封的财产,致使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执行,其行为涉嫌构成转移法院查封物罪,故本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将被执行人佛山市品道尚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佛山市品道尚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309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的,但已被转移的被执行人的设备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48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伟执行员 梁国祥执行员 洪业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黄国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