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4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立强、刘立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强,刘立勇,骆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645号申请执行人刘立强,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容城县。被执行人刘立勇,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往高碑店市。被执行人骆海艳,女,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往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立强与被执行人刘立勇、骆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立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684执64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卫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