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6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朱宾珠诉何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宾珠,何得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6民初990号原告:朱宾珠,女,1948年8月9日生,住汝城县。被告:何得成,男,45岁左右,住汝城县。原告朱宾珠与被告何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宾珠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宾珠在本案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前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宾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8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蒋柏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小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