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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37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东营市奥鑫工贸有限公司与齐振东、龚艳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奥鑫工贸有限公司,齐振东,龚艳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3748号原告:东营市奥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鞠家村。法定代表人:刘福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祥鸿,山东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伟,山东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振东,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徐州市沛县。被告:龚艳春,女,1972年2月6日出生,住徐州市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奥鑫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齐振东、龚艳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奥鑫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539元,保全费5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红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