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特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虞俊郑、杨益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虞俊郑,杨益忠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特635号申请人:虞俊郑,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申请人:杨益忠,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虞俊郑与申请人杨益忠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虞俊郑与申请人杨益忠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10月9日经缙云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陈子富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杨益忠在2017年11月15日前归还虞俊郑本金40000元,支付利息9500元。双方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有效后,若逾期,从2017年9月18日起以实欠本金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至款还清之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虞俊郑与申请人杨益忠于2017年10月9日经缙云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李森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俞康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