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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9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志华、胡显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华,胡显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443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华,男,汉族,1975年9月4日出生,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被执行人胡显宾,男,汉族,1965年1月25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志华与被执行人胡显宾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3552万元。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和解,申请执行人杨志华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17)赣1029执443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剑锋审判员  王 挺审判员  饶其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叶劲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