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刑终6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卢斌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终658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斌,男,1986年5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阎良区,捕前住西安市长安区。2003年6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6月23日被假释。2011年5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2012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2日因本案被抓获,同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陕0112刑初599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卢斌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卢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其上诉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卢斌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卢斌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斌撤回上诉。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2刑初5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骆成兴审 判 员 刘 淼代理审判员 袁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萌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