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88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金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与泊头市安氏西饼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泊头市安氏西饼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8866号原告:上海金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苏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海梅。被告:泊头市安氏西饼屋,经营地河北省泊头市。经营者:安春鹏。原告上海金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泊头市安氏西饼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现原告上海金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金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1元,由原告上海金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孔玲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