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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4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景谷县国土资源局与周明仙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周明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414号申请执行人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陶荣华,职务局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72576040151XJ。地址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被执行人周明仙,女,1984年09月03日生,傣族,现住景谷县。景谷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周明仙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1日作出的(2017)云0824非诉行审44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景谷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于2017年0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周明仙支付行政处罚款人民币19744.8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97元,合计人民币19941.8.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周明仙在景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平信用社的存款人民币19941.80元(大写:壹万玖仟玖佰肆拾壹元捌角整)。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4执4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海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艾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