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民初9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易碑碑、汤利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碑碑,汤利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95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中意,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河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易碑碑,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汤利君,女,199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易碑碑、汤利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2017)湘1281民初950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易碑碑、汤利君的银行存款27万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就借款达成调解协议,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易碑碑、汤利君的银行存款27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舒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