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2110之三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惠玲、刘咸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惠玲,刘咸广,方国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2110之三号申请执行人:陈惠玲,女,汉族,1952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被执行人:刘咸广,男,汉族,1948年7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方国芝,女,汉族,1962年11月17日出生,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号。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依据(2016)皖0111执211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咸广名下位合肥市绿色港湾××地块(小镇镇中心)3幢402室(产权证号:合包150066530号)房产,现因该房产已被法院依法拍卖成交,需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咸广名下位于合肥市绿色港湾C2地块(小镇中心)3幢402室(产权证号:合包150066530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利审判员 牛春风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阚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