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03执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覃业新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覃业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86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白沙路3号之一金瑞国际8层8-10、11、12号。法定代表人:莫太贵。被执行人:覃业新,男,1969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覃业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覃业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覃业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覃业新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927.9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周祖林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陆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