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贞与周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贞,周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4民初1871号原告:李贞,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居民,家住罗平县。被告:周赢,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居民,家住罗平县。原告李贞与被告周赢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贞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周赢偿还原告李贞合作经营款10万元及被告周赢占用该款的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周赢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5日,原告李贞与被告周嬴签订了共同出资经营钢材的合作协议。2015年8月31日,原告按照协议汇款10万元给被告作为合作款。被告周嬴收到此款后,未用于合作经营,而是挪作它用。根据双方的合作协议第四条的规定:无论此次合作是否顺利,被告周嬴必须在2015年农历十二月三十日前,将合作款10万元归还原告。但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能返还。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必须是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虽然原告李贞与被告周赢签订合作协议的事实存在,但是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告周赢签订合作协议后,将10万元合作款支付给被告,只能证明其母贺启茹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打款10万元进入被告的账户。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与被告收到贺启茹的10万元款项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其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周赢返还10万元合作款,系剥夺其母贺启茹的诉讼请求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贞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退还给原告李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小平人民陪审员 毛学周人民陪审员 王平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宏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