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于路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508号移送人: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于路,男,汉族,1978年3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马刑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书受理了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于路罚金一案,被执行人于路应该向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支付罚金1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50元。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于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于路的银行账户、房屋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登记、车辆登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于路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于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504执5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华珍应当继续履行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马刑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术审判员 罗 洪审判员 邱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正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