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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2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河南省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1866号原告河南省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胡艳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二浩、李卫华(实习),河南亮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女,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柯海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凯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