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4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赵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赵红梅,晏小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4205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72362677E。负责人:葛宇飞,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鹏魁,系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0161777。被申请人:赵红梅,女,1976年8月1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晏小刚,男,1976年3月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与被申请人赵红梅、晏小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共计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红梅、晏小刚的银行存款共计60万元;二、如上述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赵红梅、晏小刚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冬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雅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