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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47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廖传旺与张海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传旺,张海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4770号原告:廖传旺,男,195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张海旺,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传旺与被告张海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廖传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海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传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传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487元,减半收取7743.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8043.5元,由原告廖传旺承担。审 判 长  陶冲祥人民陪审员  孙艳萍人民陪审员  谢 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王 聪书 记 员  何利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