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47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廖传旺与张海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传旺,张海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4770号原告:廖传旺,男,195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张海旺,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传旺与被告张海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廖传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海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传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传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487元,减半收取7743.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8043.5元,由原告廖传旺承担。审 判 长 陶冲祥人民陪审员 孙艳萍人民陪审员 谢 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王 聪书 记 员 何利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