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95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汤银妹与沈光茂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银妹,沈光茂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9547号原告:汤银妹,女,195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翌敏,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光茂,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卫敏、李辉,上海中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汤银妹与被告沈光茂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银妹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汤银妹负担。审判员 李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