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1执9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州分行与宋祖群、谭兴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州分行,宋某某,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01执95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州分行,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文峰小区花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1216251589A。负责人姜某,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宋某某,女,生于1970年10月8日,布依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城南新家园6号楼2单元。被执行人谭某某,男,生于1972年10月29日,汉族,住都匀市城南新家园6号楼2单元。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州分行与宋某某、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3934.23元及利息,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751元,执行费888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今后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明(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