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倩倩、杨宜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倩倩,杨宜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字第2791号申请执行人刘倩倩,女,1984年11月16日出生,回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杨宜师,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鲁1502民初53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宜师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宜师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宜师名下的银行存款31000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账号:9150115022742050003730,开户行:聊城农商银行铁塔支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其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