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45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李林华、郑燕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李林华,郑燕平,郑俊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4582号之一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325555864A(1/1),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三衢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符建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土生,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职工。被告:李林华,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西区。被告:郑燕平,女,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西区。被告:郑俊明,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被告李林华、郑燕平、郑俊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660元,由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黄文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汪佳丽书 记 员 郑 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