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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钟锦洪、曾小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锦洪,曾小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4执14号申请执行人:钟锦洪,男,1976年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曾小虹,女,1975年9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钟锦洪与被执行人曾小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4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以(2016)闽0824执14号案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阶段,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经执行,已执行并经分配支付申请执行人5095元。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武平县××镇××市场××509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101716)采取了查封措施,目前该房产尚在银行贷款。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暂缓执行该房产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4执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佩福审判员 林德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钟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