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郭锋与刘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锋,刘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1345号原告:郭锋,男,汉族,1982年3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刘寰,男,汉族,1986年8月29日,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郭锋诉被告刘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锋以与被告刘寰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锋负担。审判员 梁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姣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