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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4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马彦彪与广河县恒通货运有限公司、甘肃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彦彪,广河县恒通货运有限公司,甘肃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512号原告:马彦彪,男,生于1968年11月2日,回族,农民,文盲,住甘肃省广河县城关镇西关村北门***号。被告:广河县恒通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成海,系该公司经理。地址:广河县城关镇东街84号。被告:甘肃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它海仁,系该公司经理。地址:临夏市城郊镇木场11社。原告马彦彪与被告广河县恒通货运有限公司、甘肃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2017年9月29日,原告马彦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彦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彦彪免予缴纳。审 判 长  马桂莲审 判 员  沙玉忠人民陪审员  陈国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雪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