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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与怀仁县南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怀仁县南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6执72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9号。法定代表人:孙波,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怀仁县南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全福宅西。法定代表人:史有铭,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怀仁县南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怀仁县南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6172748.79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0000元、执行费83572.75元,但被执行人怀仁县南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以(2015)朔中执保字第3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怀仁县南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怀仁县新兴北路(怀仁县一中东门北侧)景沂苑19号(面积328平方米)、20号(面积246平方米)、21号(面积344.4平方米)、22号(面积295.2平方米)、23号(面积267.09平方米)5套门面房;地下商城约3600平方米、会馆2980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怀仁县南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怀仁县新兴北路(怀仁县一中东门北侧)景沂苑19号(面积328平方米)、20号(面积246平方米)、21号(面积344.4平方米)、22号(面积295.2平方米)、23号(面积267.09平方米)5套门面房;地下商城约3600平方米、会馆2980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乾佐执行员  梁志平执行员  张俊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石东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