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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田孟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田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824号申请执行人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118号2-5幢一至三层。法定代表人廖晓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玉彪,吉林省佳晖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田孟,女,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田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3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田孟返还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人民币22,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75元,公告费300元由田孟承担650元,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负担125元。因被告田孟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于2017��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因被执行人田孟已履行完毕法律效力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04民初31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