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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南通市华通脚手架有限公司与江苏揽月工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JAMESPATRICKINSTRELL-WALKER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华通脚手架有限公司,江苏揽月工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JAMESPATRICKINSTRELL-WALKER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初121号原告:南通市华通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福寿东路123号。法定代表人:沈爱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梅,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笋,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揽月工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张纲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志明。被告:JAMESPATRICKINSTRELL-WALKER,澳大利亚联邦籍。原告南通市华通脚手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揽月工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JAMESPATRICKINSTRELL-WALKER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本院向原告南通市华通脚手架有限公司送达了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通市华通脚手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黄宝生审判员  莫俊秀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灿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