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48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凤美霞与被告秦德成、刘顺翠、刘顺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美霞,秦德成,刘顺翠,刘顺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4847号申请人:凤美霞,女,1971年12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泾县。被申请人:秦德成,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申请人:刘顺翠,女,1972年1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沈村镇。被申请人:刘顺武,男,住安徽省宣城市沈村镇。原告凤美霞与被告秦德成、刘顺翠、刘顺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凤美霞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秦德成、刘顺翠、刘顺武在宣城市的厂房场地租金8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秦德成、刘顺翠、刘顺武在宣城市的厂房场地租金80000,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敬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齐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