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3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杨剑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剑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3刑初7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剑峰(绰号:豆豆),男,1987年9月13日生于江西省井冈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井冈山市。2016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江西省峡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江西省新干县看守所。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峡检公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剑峰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兴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剑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5日15时19分许,被告人杨剑峰窜入峡江县巴邱镇金地国际二街美鞋公社店内,窃取店主罗某1放在柜台上的一部VIV0X9手机。被告人杨剑峰将该部手机出售,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68元。案发后,被告人杨剑峰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罗某1经济损失2500元,得到了被害人罗某1谅解。另查明,罗某1在美鞋公社店内装有监控设备。罗某1发现手机被盗后,调取监控视频资料后得知手机被一个男子盗走,即将视频截图相片发至手机朋友圈。2017年6月22日下午2时许,罗某1的朋友在巴邱镇农民街发现被告人杨剑峰后电话告知罗某1,罗某1即带着姐姐罗某2等亲朋赶到农民街将被告人杨剑峰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剑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某1陈述,证人罗某2、胡某、孔某、王某及严某证言,监控视频资料及视频截图相片,价格认证中心手机价格认证意见书,被告人杨剑峰入住酒店的开房记录及电话详单,公安机关的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及相关照片、被害人罗某1辨认笔录,被害人罗某1领取赔偿款的收据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剑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剑峰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剑峰能当庭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具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故又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剑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至2018年1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根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林雪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第六十五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3、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