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行审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淮北市云驰运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淮北市云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603行审22号申请执行人: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孟山北路72号。法定代表人:丁言柱,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淮北市云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阳路寇湾一条街2区2段4号。法定代表人:张兴武,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以被执行人淮北市云驰运输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皖淮北交罚〔2017〕25002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以淮北市云驰运输有限公司已缴纳罚款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撤回对皖淮北交罚〔2017〕25002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茂峰审判员 王 鸿审判员 单美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曼曼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