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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平与芜湖食八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芜湖食八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966号原告:陈平,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澛港新区。被告:芜湖食八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名流SOHO7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99890737R。法定代表人:张生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平诉被告芜湖食八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故原告须补交(预交)诉讼费275元,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书面通知原告在规定期间补交(预交)诉讼费并将交费凭据送交本院,但经本院多次催促,原告至今未提交其交费单据,按照有关规定,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陈平负担。审 判 长  陈永鑫人民陪审员  王 玉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韦思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