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4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夏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24刑初245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某,男。法库县人民检察院以法检诉字刑诉(2017)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李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法库县登仕堡子镇登仕堡子村东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法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沈佳[2017]酒检字第0606号鉴定:夏某某经脉中检出酒精,其含量为84.83mg/100ml.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夏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还具有积极缴纳罚金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毛玉娜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