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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执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杨林生、俞乜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生,俞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12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林生,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俞乜东,男,196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杨林生与俞乜东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工商股权、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车辆已查封但暂无法控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陈永华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姚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