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7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杜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杜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民初7778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杜某1,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汉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张某与被告杜某1离婚纠纷一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6日裁定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世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杜某2由原告抚养;3、武汉市武昌区欧景苑五期A栋2103房屋依法分割,尚余贷款共同偿还;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6年6月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杜某2。婚后感情一般,因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吵架,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杜某1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张某与杜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杜某2(公民身份号码)。2013年10月22日张某向本院起诉离婚,于2013年12月9日撤回起诉。后又于2015年6月2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因未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依法按照自动撤诉处理。2016年3月8日张某再次到本院起诉离婚,于2016年5月17日撤回起诉。现张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双方身份信息、结婚证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张某与杜某1系自主婚姻,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虽常为琐事争吵,且有一定的矛盾,但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张某虽先后三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均撤诉,夫妻感情并未实际破裂。双方今后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加强感情的培养、交流和沟通,努力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得到修复和改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杜某1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514元,收取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世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庞海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