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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3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何永禄、姜家涛等与重庆六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禄,姜家涛,重庆六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1002号原告:何永禄,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13日,住重庆市铜梁县。原告:姜家涛,男,汉族,生于1979年6月12日,住重庆市铜梁县。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岚岚,女,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建,男,重庆朋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六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双龙街36号。法定代表人:陈中旗,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昌华,男,汉族,生于1948年9月15日,现住重庆市铜梁区,系该公司总工程师,一般代理。被告:四川省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嫘祖大道中段271号。法定代表人:陈后财,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男,重庆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何永禄、姜家涛与被告重庆六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何永禄、姜家涛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永禄、姜家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永禄、姜家涛撤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何永禄、姜家涛负担。审 判 长  王 进人民陪审员  罗小芬人民陪审员  杨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金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