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6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古丈县桐木岩槽河灌区管理所与向玉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丈县桐木岩槽河灌区管理所,向玉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6民初328号原告:古丈县桐木岩槽河灌区管理所,住所地古丈县默戎镇水利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龙明礼,该管理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小刚,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玉平,男,苗族,住湖南省古丈县。原告古丈县桐木岩槽河灌区管理所与被告向玉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古丈县桐木岩槽河灌区管理所于2017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丈县桐木岩槽河灌区管理所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古丈县桐木岩槽河灌区管理所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毛亚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梦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