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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文娇、乔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娇,乔鸣,陆春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387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娇,女,1973年2月17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乔鸣,女,1962年7月16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陆春妹,女,1956年3月23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李文娇与乔鸣、陆春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8日作出的(2016)桂0122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乔鸣、陆春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文娇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乔鸣、陆春妹(1)返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2)向李文娇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224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乔鸣、陆春妹的财产进行了“四查”,被执行人乔鸣、陆春妹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乔鸣、陆春妹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文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乔鸣、陆春妹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文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122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黄明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莫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