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某某与被申请人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294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85年09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焦某某,女,1987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7)陕0503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经济帮助款6000元;案件受理费75元及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审查后立案受理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焦某某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遂扣划焦某某银行存款2924.88元,收取执行费50元,下余2874.88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受偿。此外被执行人无房屋及车辆登记信息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焦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03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弥继峰审判员 冯继忠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