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73民辖终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辖终10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03室。法定代表人:杜红,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B座234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牛一兵,总裁。上诉人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互联公司)与被上诉人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5民初25625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新浪互联公司的上诉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官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事实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被诉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在北京市海淀区,因此一审法院无权管辖本案。故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信息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此,被诉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人民网公司的住所地是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人民网公司为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人民网备案信息、其与人民日报社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且有本院作出的(2015)京知民终字第1956号等在先生效裁定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人民网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认定“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为该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结论正确。本案中,因人民网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网公司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即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上诉人新浪互联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王 东审 判 员 袁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麦 芽书 记 员 王丹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