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2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与王洪亮、娄海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王洪亮,娄海江,刘茂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2民初2180号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68号。负责人:车大伟,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男,该支行职员。被告:王洪亮,男,汉族,1974年8月5日出生,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娄海江,男,汉族,1961年1月20日出生,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刘茂坤,男,汉族,1966年2月16日出生,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下称哈尔滨银行阿城支行)与被告王洪亮、娄海江、刘茂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尔滨银行阿城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洪亮、娄海江、刘茂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银行阿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洪亮偿还借款2.8万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10月8日为1649元,剩余利息计算至欠款结清时止);2.娄海江、刘茂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承担本案诉讼费、违约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4日,哈尔滨银行阿城支行向王洪亮、娄海江、刘茂坤分别发放贷款2.8万元、3万元和2.8万元,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3.32%,贷款期限为2014年7月14日至2015年7月13日。三名借款人相互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截至2017年10月8日,王洪亮尚欠借款2.8万元及利息1649元未偿还。王洪亮、娄海江、刘茂坤未答辩。哈尔滨银行阿城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王洪亮、娄海江、刘茂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辩论权利,对哈尔滨银行阿城支行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14日,王洪亮、娄海江、刘茂坤与哈尔滨银行阿城支行签订《农户联保贷款合同》,并分别出具《农户借款凭证》,合同和借款凭证的主要内容为:哈尔滨银行阿城支行向王洪亮、娄海江、刘茂坤分别发放贷款2.8万元、3万元和2.8万元,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3.32%,贷款期限为2014年7月14日至2015年7月13日,逾期期间加收原贷款利率50%的逾期利息,借款用途为稻谷种植,王洪亮、娄海江、刘茂坤对其中任意借款人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的本息、违约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每笔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截至2017年10月8日,王洪亮尚欠借款2.8万元及利息1649元未偿还,娄海江、刘茂坤清偿了借款。本院认为,王洪亮、娄海江、刘茂坤以联保小组形式与哈尔滨银行阿城支行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有效。王洪亮、娄海江、刘茂坤存在向哈尔滨银行阿城支行借贷和相互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关系。哈尔滨银行阿城支行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王洪亮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期偿还借款及利息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证人娄海江、刘茂坤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哈尔滨银行阿城支行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王洪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借款2.8万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10月8日为1649元,自2017年10月9日起按年利率为13.32%并加罚50%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娄海江、刘茂坤对上述第一项金钱的给付负连带责任;娄海江、刘茂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洪亮追偿;三、王洪亮、娄海江、刘茂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公告费5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1元,由王洪亮、娄海江、刘茂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国强人民陪审员 王 利人民陪审员 孔红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吕亚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