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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25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马汉军与周明、陈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汉军,周明,陈滔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598号原告:马汉军,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周明,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陈滔,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衡阳市祁东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马汉军与被告周明、陈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马汉军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汉军自愿撤回对被告周明、陈滔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汉军撤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马汉军承担。审 判 员  唐文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熊慧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