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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5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夏小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夏小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5771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18号建东大厦。负责人:周成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先仪、史楠楠,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小淋,女,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被告夏小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93.24元,由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负担。审判长  何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熊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