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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58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樊荣敏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荣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5883号之一原告:樊荣敏,女,196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吉萍,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欣风里鹭港701,702底商2-2C-2号。主要负责人:范井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学,男,该公司职员。原告樊荣敏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樊荣敏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荣敏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樊荣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樊荣敏负担。审 判 员 尹志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孙梓晏书 记 员 杨倩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