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民初1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金华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邵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12343号原告:金华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新世纪大厦1栋408室。法定代表人:邵新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朱玲君,女,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员,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邵斐,女,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原告金华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邵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金华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邵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华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李良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洛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