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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5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代超与陈勇、吴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超,陈勇,吴勤,陈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5474号原告:代超,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37岁,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陈勇,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吴勤,女,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陈浩,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振,涡阳县城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振、龚连明,涡阳县城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代超诉被告陈勇、吴勤、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穆家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昊 来自: